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749号
原告:牡丹江市鑫禹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296号。
法定代表人:于桂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销售主管,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锅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紫河镇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鑫禹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鑫禹物资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鑫禹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双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