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684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5号(赣南地质调查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