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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684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5号(赣南地质调查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