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3民初2045号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5号(赣南地质调查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4.46元,减半收取1982.23元,由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