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28民初820号
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
经营者:***,女,1976年1月4日生,彝族,个体工商户。住元阳县。
经营地:元阳县新街镇水卜龙村委会水卜龙村。
委托代理人***,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与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6元,减半收取4513元,由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