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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新街镇白丽春建材厂与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28民初820号 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 经营者:***,女,1976年1月4日生,彝族,个体工商户。住元阳县。 经营地:元阳县新街镇水卜龙村委会水卜龙村。 委托代理人***,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与被告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6元,减半收取4513元,由原告元阳县新街镇***建材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