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申请人: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7587254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名下银行帐号3600××××0020(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商支行)内的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78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名下银行帐号3600××××0020(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商支行)内的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共计78万元。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