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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何某某等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03财保139号 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 申请人邹某某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4310000000××××的保单(保险金额为930000元,担保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零时起至2023年5月19日24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江西赣虔地质工程院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