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1534号之三
申请人: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米芾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89176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老**)华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NA4L2K。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153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10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2021年1月21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1534号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100万元,续冻期限一年。但是,该案本院已经审结,作出(2019)鄂0684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履行金钱支付的法律义务为28935.40元及损失(损失自2019年9月19日起以欠款本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标的100万元,已经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当履行标的小于冻结标的。因本案确定的法律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也未申请执行,多余冻结的部分应予解除,变更冻结措施。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愿意预留5万元冻结资金,作为保证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措施,变更冻结存款5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