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05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首市祥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祥云网络有限公司享有的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到期债权6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首市祥云网络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