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153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米芾居委会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786号(老472号)华银大厦24层1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1534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措施,变更冻结存款5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28日,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按生效判决主动履行了欠款支付义务,襄阳隐恒利达通信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冻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