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点光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点光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521民初217号 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0746554X0,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点光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9669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1号浙创园D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与被告浙江巨点光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点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苍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巨点公司支付苍穹公司测绘费64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21日;以6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巨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苍穹公司从事地理信息技术工作(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技术研发、测绘航空摄影、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等)。2021年6月,苍穹公司从巨点公司处承接了舟山市六横岛倾斜飞行、三维建模项目。项目区位位于舟山市六横岛部分区域,面积总计95平方公里。项目内容是对95平方公里进行像控倾斜飞行、倾斜三维建模。合同价款为飞行及像控114000元,三维建模7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首笔4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项目款。项目正式启动后,双方通过协商将苍穹公司的工作内容调整为只负责六横岛95平方公里的像控、倾斜飞行。2021年8月21日原告将完整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巨点公司。巨点公司只在2021年6月支付了30000元测绘费,2023年9月支付了20000元测绘费,剩余64000元至今未予支付。苍穹公司认为巨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巨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苍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1份,用于证明苍穹公司与巨点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的事实;2.微信群聊天记录1份,用于证明案涉项目启动及成果交付的事实;3.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快递记录1份,用于证明苍穹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1份,用于证明苍穹公司工作人员向巨点公司项目负责人催款的事实;5.企业信息查询,用于证明苍穹公司对接的项目负责人为巨点公司股东的事实。 对苍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符合有效证据条件,因巨点公司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结合苍穹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巨点公司作为甲方与苍穹公司作为乙方就“舟山市六横岛10cm分辨率倾斜飞行、三维建模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面积总计95平方公里,服务内容像控、倾斜飞行及倾斜三维建模,合同款项为飞行及像控单价12000元/平方公里,小计114000元,三维建模800元/平方公里,小计76000元,项目工期为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巨点公司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苍穹公司支付项目首付款40000元,在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项目款。同时,合同约定巨点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费,逾期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1%向苍穹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苍穹公司按约于2021年6月21日开具票面金额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巨点公司支付首付款30000元。苍穹公司进场作业后双方建立“巨点-苍穹项目合作群”的微信群,并在该微信群中对项目进度、项目成果、款项支付进行沟通交流。后双方协商苍穹公司只需完成项目中的“倾斜飞行”。2021年8月,案涉项目完成,但巨点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剩余项目款项。为此,苍穹公司工作人员向巨点公司股东***多次催讨,并于2022年3月4日开具票面金额8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巨点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支付20000元,剩余6400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苍穹公司与巨点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苍穹公司按约完成项目并提交了项目成果,巨点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苍穹公司要求巨点公司支付项目款64000元的诉请,有技术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明显过高,现苍穹公司要求按LPR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巨点光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款6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以6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803.63元,由被告浙江巨点光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