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25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城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路芳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正宁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仓储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025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林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