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5民初1162号
原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东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路芳民,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汉族,庆阳市人,庆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正宁县金牛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帅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