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5民初2409号
原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城工业集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揭阳市美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月城镇松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揭阳市美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计3465元,由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向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