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5民初177号
原告:正宁县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宋兴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镜难,男,住宁县。
被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城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路芳民,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宁县金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宁县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0元,减半收取计6290元,由原告正宁县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帅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