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8714号
原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01426-0,住所地靖江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卫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凤筹、黄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欧轮冷弯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31364-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申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全,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欧轮冷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阴欧轮冷弯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欧轮冷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47元(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