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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2276-5,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01426-8,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120号天骄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居住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陈卫锋,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061X,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创新村钱家埭66号。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居住地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陈卫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涛
审判员 林立峰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