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6647号
原告:上海亮族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956797730,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7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季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0014268R,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120号天骄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亮族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金昊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亮族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亮族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上海亮族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亚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