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民初187号
原告:**考,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镇章里集村朝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54493599B。
第三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681922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考与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考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考撤回对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