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宁0104民初93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诉前调解程序中,某建设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某煤业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启动鉴定程序后,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6月22日,银川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2021年8月4日,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后某煤业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不达标部分所需要的维修及返工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4月25日,重庆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后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因被告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中止诉讼。因某建设公司在庭审中,不认可重庆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经本院核实,于2022年11月14日委托甘肃省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就维修方案进行鉴定。2023年3月28日,甘肃省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维修方案鉴定报告。2023年4月11日,某煤业公司申请就返工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7月20日,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返工修复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3年8月2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煤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9898.27元、利息57114.61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13549.02元、利息57114.61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某建设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中标了某煤业公司某煤场区硬化及围墙工程,中标价为1810007.16元。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施工范围为某煤矿剩余围墙工程及厂区内外剩余混凝土道路施工,最终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7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组织施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8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无法腾出施工场地,导致工程在2018年10月中旬停工,后又2019年3月12日继续施工,致使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工程完成后、交付竣工资料进行验收前,发包方因采煤运输,在未组织验收前就使用该工程,导致后期无法验收、不予结算,拒绝支付工程款。
某煤业公司辩称,第一,某建设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某煤业公司依法享有抗辩权,剩余工程款不具备付款条件。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经发包人确认且通过发包人验收获得验收证书、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待竣工验收完成后满2年返还。现因工程围墙及道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某建设公司仅向某煤业公司开具金额1193172.23元的发票。故剩余工程款及5%的质保金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某建设公司的施工质量与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严重不符,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某煤业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依法享有抗辩权,且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利息。第二,某建设公司关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案涉工程包括场区道路硬化及围墙两部分,两部分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因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通过,某建设公司拒绝维修整改,经多次催告无果后某煤业公司迫于生产需要、降低损失才通车使用。某煤业公司通车使用时,道路工程物理性能已具备使用条件,并非某建设公司所称的使用导致损坏。其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两年,某建设公司应对工程在两年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三,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煤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维修费用及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发包人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案涉工程经司法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建设公司拒绝履行维保义务,给某煤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同时某煤业公司提起反诉。
某煤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围墙工程质量不达标部分的维修费用173565.78元;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道路工程质量不达标部分的维修费用1164950.79元;3.反诉被告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529064.70元;以上共计1867581.27元;4.本案的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某煤业公司撤回了第一项反诉请求,并将第二、三项反诉请求变更为: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道路工程质量不达标部分的维修费用1761088.13元,反诉被告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106493.14元,共计1867581.27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23日,某煤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1月5日,双方会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某煤业公司多次要求某建设公司进行整改未果。某建设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就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故某煤业公司依据维修费用鉴定报告中的方案二,就该费用提起反诉。
某建设公司就该反诉辩称,某煤业公司无权主张维修费用、违约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其反诉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第一,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质保时间截止2020年11月27日,而鉴定机构作出质量鉴定的时间为2021年,故已过质保期。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亦说明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且工程存在自然损坏、风化的现像,不能将损坏原因强加于某建设公司。第二,某建设公司的施工工序及检验、检测均在某煤业公司指定的单位监督下进行,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步施工。原告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经各方联合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字认可,经监理验收评定结论为“经检查,本工程为合格工程”,所以不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虽然经鉴定存在部份质量问题,但责任不在原告。工程是某煤业公司独自使用,没有车辆超载限制,通过前期的现场勘验和原告提供的图片可知,路面是因超载行使损坏,路面设计所承受载荷是否达到要求,也是造成工程质量损坏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根据合同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某建设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双方未解除合同,路面损坏系被告造成,原告不应支付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鉴定意见书的维修费用不客观、不真实,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鉴定费也不应支持。因此,请求支持本诉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发包人某煤业公司(甲方)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某煤矿场区硬化及围墙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工程为某煤业公司发包的,位于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某煤矿项目区内的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某煤矿场区硬化及围墙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某煤矿剩余围墙工程及场区内外剩余混凝土道路施工,最终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确保工程验收通过交付发包人使用;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合同价款含10%增值税,承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发包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每月15日前承包人上报与该工程量相对应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在下月30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经发包人确认且通过发包人的验收获得验收证书、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此时累计支付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5%;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返还期限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为准;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要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本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并对不合格项目消缺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方递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由发包人负责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0天将某一确定的验收日期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确定的日期后7天内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若因工程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而未通过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整改合格后再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方共同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应在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当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如再验收的工程质量依然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偿付不达标部分30%的违约金并无偿返修,同时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合同所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质保期为2年,分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取利息;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满1年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修金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满2年,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承包人应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其他工程款扣除相应费用。该合同所附《某煤矿场区道路及围墙工程价格表》,对场区道路和工业场区围墙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描述,同时对综合单价进行了明确。
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组织进行了施工,并向某煤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93172.23元的发票,某煤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在施工过程中,产生2000元的违约扣款和6317.17元的水电费用,该款项某建设公司无异议且尚未支付,某煤业公司主张从下剩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案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某建设公司称2019年4月,某煤业公司称2019年8月28日;关于实际使用日期,某建设公司称2019年5月1日,某煤业公司称2019年11月下旬;关于实际验收日期,某建设公司与某煤业公司一致确认为2019年11月5日。
2020年1月9日,某煤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案涉工程在其公司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多次与某建设公司现场委托人协商无果;请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给予回复,并制定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计划。
2021年4月8日,某建设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予以鉴定。2021年8月4日,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永宁价鉴[2021]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确定性意见为案涉围墙及道路鉴定工程造价为1763549.02元。某建设公司因此支付鉴定费4000元。
2021年4月6日,某煤业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银川某检测有限公司予以鉴定。2021年6月22日,银川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宁建检字第ZJ021-YHZ21S5600001检测报告,检测鉴定结论为:1.该厂区西侧道路所检部位混凝土抗压强度符合C30强度等级设计要求,厂区南侧道路所检部位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C30强度等级设计要求;2.该厂区道路所检部位混凝土面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的规定;3.该厂区道路共随机抽检六处砂砾垫层厚度,其中两处垫层厚度符合设计值,剩余四处不符合垫层厚度设计值;4.该厂区道路共随机抽检六处砂砾垫层进行压实度检测,其中仅一处压实度符合设计值,剩余五处压实度不符合设计值;5.该厂区围墙铁艺栏杆共随机抽检二十四处进行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其中仅四处防腐涂层厚度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的相关要求,剩余二十一处防腐涂层厚度不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6.该厂区铁艺围栏所连接部位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中焊缝质量三级的技术要求;7.该厂区所检部位围墙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不符合M7.5强度等级要求。某煤业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54500元。
就上述质量问题,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询问某建设公司是否同意先行维修,某建设公司表示不同意维修。
2022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甘肃省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制定维修方案进行鉴定。2023年3月28日,甘肃省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维修方案鉴定报告,载明维修方案及方法为:1.根据银川某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可知(注: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厂区南侧道路所检部位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C30强度等级设计要求”,对以上工程质量问题,本次维修将道路不符合C30设计强度的混凝土面层拆除,重新铺设强度等级为C30的混凝土面层。2.根据检测报告“该厂区道路随机抽检的六处砂砾垫层厚度,其中四处砂砾垫层厚度小于设计值300mm厚”,本次维修将砂砾垫层厚度不满足设计300mm厚处原地面面层拆除,重新铺设300mm厚砂砾垫层,按以下道路做法重新铺设,具体见道路横断面图一~图四(注:图略,下同)。3.根据检测报告“该厂区道路随机抽检六处砂砾垫层压实系数,其中五处压实系数均小于设计值0.95”,本次维修将砂砾垫层压实系数不满足设计0.95处的原地面面层拆除,重新铺设砂砾垫层300mm厚,压实系数不小于0.95,按以下道路做法重新铺设,具体见道路横断面图一~图四。4.根据检测报告“该厂区围墙铁艺栏杆随机抽检的二十四处防腐涂层厚度,其中二十一处防腐涂层厚度小于150㎛”,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第13.2.3的“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的规定,本次维修将涂层厚度小于150㎛的围墙铁艺栏杆防腐涂层表面清理干净,重新涂刷防腐涂层至干漆膜厚度不小于150㎛。5.根据检测报告“所检测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焊缝质量三级的技术要求”,针对焊缝外观质量缺陷可采用砂轮打磨、碳弧气刨、铲凿或机械等方法彻底清除重新施焊。焊接修复前,应清洁修复区域的表面。6.根据检测报告“该厂区所检部位围墙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推定值不符合M7.5”,本次维修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墙体,具体做法如下,①铲除原墙抹灰层,将灰缝剔除至深5~10mm,用钢丝刷刷净残灰,吹净表面灰粉,洒水湿润,喷素水泥浆一道,对于非粘土砖墙尚宜涂刷胶质界面结合剂一道。②墙体存在裂缝时,应先对裂缝进行压力灌浆处理。③砂浆面层宜采用喷射法施工,由于面层较薄,机具设备应尽量小型化;砂浆用砂应为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5,含水率宜控制在5%~7%;砂浆配比应准确,拌合应均匀,纤维分散性应好(不起团);喷射时,喷头与受喷面应垂直,砂浆面应平整,无干斑或滑移流淌,待砂浆收水时,应立即进行抹平压光,并注意养护。④若限于条件无法采用喷射法时,亦可釆用手工分层抹制,第一层要求揉匀刮糙,第二层压实抹平,第三压光;为避免裂缝,面层砂浆宜采用膨胀砂浆、树酯砂浆或纤维砂浆,或膨胀、树醋、纤维复合砂。维修处理注意事项为:1.道路工程,1.1道路施工程序,测设坐标→打控制桩→投中心控制线→人工平整槽底→压实打夯→碾压→基层质量检验→测量放样→支模→摊铺、振捣→整平、提浆、柔浆→表面处理→养护、切缝、填缝。1.2道路施工方法,压实或土方作业面宽度为相应路侧石外各加1米;基槽推平后由人工进行进一步整平,整平后碾压6遍,碾压完成并进行土工检验合格后;由人工铺填三七灰土,再进行碾压并检验;如上循环,直至土基恢复场平标高;压实,打夯过程中一定要控制好土层的最佳含水率;对于土基施工时的排水措施采用在作业面两侧留设排水沟和积水坑,并注意土基面的排水的导流问题;基层的施工前先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土基进行精心加工;之后,恢复中线,直线段每20-25m设一桩,平曲线段每lO-15m设一桩,并在两侧土基外设指示桩,在指示桩上用红漆标出基层边缘设计标高。1.3道路面层施工,①支模,模板采用槽钢,模板长度宜与设计道面板块长度相当,并略小于几毫米,这样有利于模板及标高控制;由于道面高程、平坦度、相临板高差等的要求均以毫米计,大大高于一般建筑物的要求;因此,除所用模板要求标准、统一外,支模前必须在基础上按模板底控制高程做素混凝土饼,并在其上面放线以控制平面位置;模板支模时采用三角架固定:三角架一个直角边与模板相接,另一个直角边可用钢钎固定在路面上;每块模板外侧用3到4个三角架就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对于交叉部分的圆弧施工要采用定型木模进行支模,或者采用先砌好圆弧侧石做道路面层施工的侧模。②摊铺、振捣,混凝土拌合料必须分两层摊铺振捣,下层为总厚度的五分之三,当下层混凝土拌合料振捣完后,原则上要立即摊铺上层混凝土,但一般为便于倒料及留有一定的施工工作面,上下层以错开3-5m为宜;混凝土铺好后用平板振动器振捣两遍;平板振动器要匀速移动,不能在同一地点停留过久;在离模板150mm处不能振捣,以免模板走动。③表面处理,面层抹面收光工艺要求不少于三次,确保平整度和密实度;在振捣整平完毕10—30分钟后,常用两道木抹子和一道铁抹子对混凝土抹压,后两次收面时间应根据天气情况、现场把握不宜过早,过早混凝土有水仍不稳定,还会产生一定的收缩,过晚收不动。④养护,混凝土路面的养护应高度重视,特别是早期养护要提前且始终保持湿润;混凝土终凝后立即洒水养护,并覆盖,保持潮湿状态;防止混凝土产生收缩裂缝。⑤切缝,在昼夜温差比较大以及在施工后在持续大风的气候条件下,在不产生缝缘损伤、石子松动的前提下,切缝时间越早越好;切缝按照设计的间距标准进行施工;养护期间和填缝前,应禁止车辆通行,在达到设计强度40%以后,方可允许行人通行。2.围墙工程,2.1钢结构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除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当产品说明书对涂装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未作规定时,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钢材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且钢材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0℃。②被施工物体表面不得有凝露。③遇雨、雾、雪、强风天气时应停止露天涂装,应避免在强烈阳光照射下施工;④涂装后4h内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淋雨和沙尘侵袭。⑤风力超过5级时,室外不宜喷涂作业。⑥涂料调制应搅拌均匀,应随拌随用,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⑦不同涂层间的施工应有适当的重涂间隔时间,最大及最小重涂间隔时间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应超过最小重涂间隔再施工,超过最大重涂间隔时应按涂料说明书的指导进行施工。⑧表面除锈处理与涂装的间隔时间宜在4h之内,在车间内作业或湿度较低的晴天不应超过12h。2.2焊缝缺陷返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焊缝焊瘤、凸起或余高过大,应采用砂轮或碳弧气刨清除过量的焊缝金属。②焊缝凹陷、弧坑、咬边或焊缝尺寸不足等缺陷应进行补焊。③焊缝未熔合、焊缝气孔或夹渣等,在完全清除缺陷后应进行补焊。2.3围墙采用砂浆面层加固墙体,需要注意如下:①面层砂浆强度等级宜≥M10,厚度宜为20~25mm。②纤维砂浆中的纤维一般为矿棉纤维、玻璃纤维、钢纤维、碳纤维等,长度10~30mm,掺量为水泥重量的1%~2%。③树脂水泥砂浆之树脂一般为108胶、聚醋酸乙烯乳胶及水玻璃等,掺入量参见《砖混结构加固与修复图集》03SG611中第C-23压力灌浆中的砂浆配比,砂浆配比应根据强度等级试配确定。某煤业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0元。
2023年4月11日,某煤业公司申请就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予以鉴定。2023年7月3日,该机构向本院提交征求意见稿,载明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资料并经现场勘验,某煤矿场区硬化及围墙工程返工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方案一,现状降级使用,本方案工程造价为实际结算价,工程造价1565152.07元。方案二,考虑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维修方案,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工程造价1337088.69元。方案三,考虑受损较明显路面拆除重做,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工程造价453218.55元。鉴定说明为:1.鉴定方案的说明:方案一,考虑项目现状,根据银川衡正信诚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有关质量问题,按照现状检测结果最低水平,计算现状工程实际工程造价,以此工程造价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方案。方案二,考虑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维修方案,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考虑混凝土路面及级配砂石料全部拆除后重新进行施工,包含道牙拆除及安装,砂石料回填压实、混凝土路面工程。方案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仅对路面受损较严重部位按照整体混凝士路面的40%计算拆除及重做费用,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2.有关施工内容的说明:方案一,包括混凝土路面强度由原设计标准C30降级C20计算,级配砂石料厚度原设计由300mm厚降级160mm厚计算,围墙工程砌体砂浆强度设计标准由M7.5降级M2.5砂浆计算,己完工程的土方开挖、换填三七灰土垫层、混凝土道牙安装、沥青切缝、钢筋铺设,此部分工程内容按照合同签订单价计价,不做调整;降级使用的工程按照2013计价依据计算,材差按照2018年第四期的信息价结合施工合同调整后汇总计算总造价。方案二,包括鉴定范围内泥凝土路面拆除及垃圾外运、级配砂石料垫层拆除(材料重复利用)、混凝土道牙拆除,拆除后按照设计标准重新铺设砂石垫层、浇筑混凝土路面、安装道牙及钢筋、路面切缝填缝;拆除重做的工程按照2019计价依据计算,材料价格执行2023年第二期信息价,结合合同签订的下浮比率,组价得出总造价,此方案为返工维修费用。方案三,包括此方案考虑现场路面存在不同程度破损,破损部位按整体混凝土路面40%的工程量考虑拆除重建,包括混凝土路面拆除及垃圾外运,天然级配砂石料碾压,拆除重做按照设计标准重新浇筑混凝土路面、安装钢筋及路面切缝填缝;此方案按照2019计价依据计算,材料价格执行2023年第二期信息价参照合同下浮比率后组价得出修复费用,此方案为返工维修费用。3.关于围墙工程的说明:围墙工程鉴定机构考虑降级使用,未考虑拆除新做工程造价。4.有关工程量及合同价:鉴定机构使用双方己确认的永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造价签定意见书中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全费用单价,新增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水平计算。本院向双方送达该意见稿后,某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某煤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异议:一、原则同意征求意见稿中方案二,但方案二中仍存在问题:1.该方案未依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维修方案计取围墙铁艺栏杆防腐层、围墙砂浆不达标及铁艺栏杆焊缝修复费用,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时,应当考虑计取该部分费用;2.其公司造价人员对混凝土路面拆除及路面新做重新组价并计取围墙铁艺栏杆防腐层、围墙砂浆不达标及铁艺栏杆焊缝修复费用编制了预算书供参考。3.该方案中按合同单价与定额单价同比例下浮,对此不认同;因根据目前市场情况,按下浮后的定额单价不能保证此方案的实施。二、不同意征求意见稿中方案一、方案三的鉴定意见:第一,方案一、方案三没有鉴定依据。本次委托鉴定的事项为维修费用签定,鉴定依据为前期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23年3月出具的维修方案,本方案一、方案三脱离上述维修方案,脱离委托事项;此外,就方案一的问题,该项目道路为其公司物流运输道路主要线路段,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混凝土路面出现大面积裂缝、局部沉陷等质量问题,不做返工修复,不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使用需求;鉴定意见中围墙降级仅考虑了砌体砂浆强度设计标准由M7.5降级M2.5,未考虑铁艺栏杆防腐涂层厚度不达标及铁艺围栏连接部位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GB50205-2020中焊缝质量三级的技术要求。就方案三的问题,该项目道路为其公司物流运输道路主要线路段,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混凝土路面多次出现大面积裂缝、局部沉陷等质量问题,仅维修路面40%的工程量比例过低,仍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另仅维修严重破损路段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整体道路质量隐患,剩余末维修部分道路质量问题因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导致裂缝及沉陷问题会进一步发展,必将影响后期正常使用;该方案中鉴定单位按合同单价与定额单价同比例下浮,不认同,因根据目前市场情况,下浮后定额单价不能保证此方案的实施。
2023年7月20日,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中联【鉴】字(2023)第028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鉴定意见为:方案一,现状降级使用,本方案工程造价为工程实际结算价,工程造价1566265.08元。方案二,考虑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维修方案,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工程造价1353271.26元。方案三,考虑受损较明显路面拆除重做,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工程造价459719.30元。二、鉴定说明。鉴定方案的说明:由于双方针对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维修方案质证意见并未认可,鉴定机构考虑可能的三种方案提供法院权衡选择参照使用。方案一,考虑项目现状,根据银川衡正信诚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有关质量问题,按照现状检测结果最低水平,计算现状工程实际工程造价,以此工程造价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方案。方案二,考虑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司维修方案,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考虑混凝土路面及级配砂石料全部拆除后重新进行施工,包含道牙拆除及安装,砂石料回填压实、混凝土路面工程。方案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仅对路面受损较严重部位按照整体混凝土路面的40%计算拆除及重做费用,本方案工程造价为返工修复费用。有关施工内容的说明:方案一,包括混凝土路面强度由原设计标准C30降级C20计算,级配砂石料厚度原设计由300mm厚降级160mm厚计算,围墙工程砌体砂浆强度设计标准由M7.5降级M2.5砂浆计算,已完工程的土方开挖、换填三七灰土垫层、混凝土道牙安装、沥青切缝、钢筋铺设,此部分工程内容按照合同签订单价计价,不做调整;降级使用的工程按照2013计价依据计算,材差按照2018年第四期的信息价结合施工合同调整后汇总计算总造价。方案二,包括鉴定范围内混凝土路面拆除及垃圾外运、级配砂石料垫层拆除(材料重复利用)、混凝土道牙拆除,拆除后按照设计标准重新铺设砂石垫层、浇筑混凝土路面、安装道牙及钢筋、路面切缝填缝;拆除重做的工程按照2019计价依据计算,材料价格执行2023年第二期信息价,结合合同签订的下浮比率,组价得出总造价,此方案为返工维修费用。方案三,包括此方案考虑现场路面存在不同程度破损,破损部位按整体混凝土路面40%的工程量考虑拆除重建,包括混凝土路面拆除及垃圾外运、天然级配砂石料碾压,拆除重做按照设计标准重新浇筑混凝土路面、安装钢筋及路面切缝填缝;此方案按照2019计价依据计算,材料价格执行2023年第二期信息价参照合同下浮比率后组价得出修复费用,此方案为返工维修费用。关于围墙工程的说明:围墙工程鉴定机构考虑降级使用,未考虑拆除新做工程造价。有关工程量及合同价:鉴定机构使用双方已确认的永明项目管理公司《某煤矿厂区道路及围墙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全费用单价,新增单价参照合同单价水平计算。三、对反馈意见的回复:鉴定机构发出征求意见稿后,收到申请人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通过安排跟双方当事人见面核对异议,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表述,现仅对申请人依然存疑的意见做出以下答复:1、有关围墙铁艺栏杆焊缝修复费用:经鉴定机构现场勘察,未考虑新做围墙铁艺栏杆,已考虑降级使用的结算价款。2、已核对,需要调整的已调整。3、鉴定机构认为应该以合同价形成基础为依据确定单价,应该有市场竞争因素的考虑,不应以定额水平单价考虑,如果法院认为应以定额水平考虑单价,那么最终价格应是方案中的定额单价与工程量的合计,即:方案二不下浮工程造价为1761088.13元,方案三不下浮工程造价为566900.93元。某煤业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7108元。
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的上述鉴定报告,某煤业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就相关事项予以说明。庭审中,鉴定人陈述:作出三个鉴定方案,是基于现场实际情况,从经济、实际可行性方面及降级使用的考虑,通过合同单价与定额单价的比较,按照合同单价下浮后得出的造价,并且下浮后的价格可以落地实施;关于铁艺围栏,因某煤业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规范,没有对应的验收规范,经现场勘查,目测围墙没有严重质量问题,对围墙的质量鉴定标准以钢结构标准为鉴定依据不合理;方案三中按照40%拆除重做,是基于某煤业公司提交的《某煤矿场区道路及围墙工程三级验收问题》清单中的内容,场区道路D2-D3段混凝土路面裂缝较多,故路面维修工程量不足以达到40%;并无关于“降级使用”的标准,鉴定人系根据报告检测结果及级别,按照最低要求进行的造价。
某煤业公司提交的《某煤矿场区道路及围墙工程三级验收问题》载明,工程实体中:1.围墙个别铁艺栏杆面漆局部脱落,个别焊点处生锈;2.围墙部分栏杆上不铁艺装饰扁铁变形严重;3.部分道路构造缝未按要求用沥青混合料填塞;4.场区道路D2-D3段混凝土路面裂缝较多;5.路缘石局部下陷,外侧用C15砼做靠背固定,靠背高度局部不足。
庭审中,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图片显示,案涉场区道路上通行车辆中有重型半挂车运煤通行。
本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与某煤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某建设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某煤业公司应按实际施工情况支付工程款。经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1763549.02元,本院予以确认。某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为某煤矿部分围墙及场区内外部分混凝土道路,按照通常理解,作为承受荷载的道路,其中的底基层、基层、面层等结构层直接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使用,应属于道路工程的主体结构。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道路工程经质量司法鉴定,其中部分混凝土抗压强度、砂砾垫层厚度、砂砾垫层压实度不符合设计值,该质量问题应属于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某建设公司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某建设公司关于其就该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2年。双方关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陈述不一致,即使按照某建设公司的陈述,实际竣工日为2019年4月,至其提起本案诉讼(2020年12月14日),工程仍在质量保修期内。某建设公司在某煤业公司2020年1月9日函告其对工程质量问题予以整改未果后,其在本案审理仍不同意先行维修,故其应对经本案司法鉴定确定的维修费用承担责任。对某建设公司关于工程已过质保期而不承担维修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经某煤业公司申请,甘肃省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后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结合该方案,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向本院提交了三个造价方案。本院认为,首先,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的方案一,系在维持工程现状的基础上重新得出的工程造价。如前所述,该工程的部分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如继续维持现状,将直接影响某煤业公司对工程的正常使用,有悖于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再结合某煤业公司的异议,本院对该方案不予采用。其次,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的方案二、方案三,实际均系拆除、修复的工程造价,区别在于修复范围。甘肃省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修复方案,系在工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依法得出,因此方案本身不存在问题。但完全依照该方案进行修复则有不妥:第一,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隐蔽或中间验收工程,需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后方可继续。案涉道路的质量问题存在于混凝土和砂砾垫层,属于隐蔽工程,某煤业公司允许某建设公司在隐蔽前继续施工,就此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二,按照工程现状,虽然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该工程作为某煤业公司场区内部道路,其在实际使用中,如完全按照修复方案拆除重建,既有悖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也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方案的实际可执行性不符。第三,虽然部分铁艺栏杆防腐涂层厚度、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部分围墙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不符合等级要求,但围墙工程并非《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工程,亦非主体工程问题,该等问题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综合以上理由,本院认为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围墙工程不予拆除重做、对道路工程以合同价格下浮后按照40%的范围予以修复的方案较为合理,故本院对修复造价方案三予以采用,即某建设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459719.30元。
基于上述分析认定,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因在本案审理中质保期已届满,且本院认定某建设公司承担修复责任,故某煤业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某煤业公司已支付的115万元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2000元扣款及6317.17元水电费后,某煤业公司还应支付605231.85元(工程造价1763549.02元-115万元-2000元-6317.17元)。对某煤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维修费,本院支持459719.30元。某煤业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某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亦构成违约。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某煤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工程造价的鉴定费4000元,应由某煤业公司负担。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费54500元、修复方案的鉴定费30000元、修复造价的鉴定费27108元,共计111608元鉴定费,均是因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某煤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允许工程在隐蔽前继续施工。因此,对该111608元鉴定费,本院确定某建设公司承担其中的60%(即111608元×60%=66964.80元),某煤业公司承担其中的40%(即111608元×40%=44643.20元)。需要说明的是,该费用的分担,并非对相应鉴定结论的否定。对某建设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5231.85元;
二、反诉被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维修费459719.30元;
上述第一、二项折抵后,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512.55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70元,原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0元,被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90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804元,反诉原告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8144元,反诉被告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元,由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工程质量鉴定费54500元、修复方案鉴定费30000元、修复造价鉴定费27108元,共计111608元,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964.80元,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446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