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建工有限公司

新业建工有限公司、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42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夏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5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新业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98219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982196.35元、执行费12222元,合计994418.35元。因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账户资金不足,本案案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422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