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4民初1420号
原告: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黑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马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同心县。
被告: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同心县。
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FB77R。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50819349R。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勉某某、***、黑某某、马某2与被告杨某某、新业建工有跟公司、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勉某某、***、黑某某、马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某某支付拖欠原告勉某某劳务工资11545元、***劳务工资4080元、黑某某劳务工资13570元、马某2劳务工资12080元,以上共计41275元,由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述原告于2024年5月9月受雇于被告杨某某,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银川市商务广场消防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中提供水暖工劳务,该项目工程由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杨某某。当初被告杨某某约定原告劳务工资为每天290元-380元不等,工资按月支付。申请人在岗期间严格按照被告指示完成工作,不曾有任何懈怠。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工资一直由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木工工程进度较慢,被告杨某某令原告先暂停工作回家等待通知,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不久之后就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但是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剩余四原告共计41275元劳务工资拖欠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往返银川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互相推诿不予支付至今。原告认为,自己严格按照被告杨某某要求完成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工资,并且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银川市商务广场消防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判。
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份、营业执照1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新业建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且本案工程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地点为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同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被告杨某某的户籍地为宁夏同心县,但劳务履行地、争议标的所在地、被告新业建工有跟公司、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同心县,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银川市贺兰县、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且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9.2中对分包人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形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对争议解决也进行了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因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故该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尤其,本案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故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银川瑞安祥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退回原告勉某某、***、黑某某、马某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