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30民初964号
原告: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Y6UA69Q,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健翔景苑2号一楼侧梯和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英,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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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