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30民初963号
原告: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Y6UA69Q,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健翔景苑2号一楼侧梯和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小英,执行董事。
被告:建宁县红太郎自助烧烤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2YJMP63E,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经营者:叶珍。
被告:**,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宁县红太郎自助烧烤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建宁县少即多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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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