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精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628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鑫,总经理。
原告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云0628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工程勘察款6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第二项:被告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以6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16日至60000.00元工程勘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隆成鑫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至今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才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7)云0628执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枝洪
审判员  王宗义
审判员  罗 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