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精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测绘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1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波,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三测绘院;
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军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代理人杨丽娟,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三测绘工程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彝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宜宾精鑫测绘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世荣
审判员王正云
审判员杨稳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霍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