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精诚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执84、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宜宾精诚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江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3民初1629、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宾精诚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案款本金共计738264.28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但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江安县江安镇有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江安县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宜宾长江欢乐岛农业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