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302民初262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叠彩区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市秀峰区八桂机关办公大院8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719914709。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雯,女,该分公司人力行政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分公司人力主管。
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1号楼十一层1118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281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雯,女,该公司**分公司人力行政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分公司人力主管。
原告***与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19.49元;
二、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657.3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