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1号楼十一层1118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2816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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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