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2174号
原告:全椒罗马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保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1栋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全椒罗马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保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全椒罗马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全椒罗马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罗马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椒罗马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