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中民辖终字第0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东坡雅居1,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东坡雅居******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万达广场,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万达广场**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魏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泰姜民辖初字第00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共同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本案原告以两被告的评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请赔偿其损失,故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事实上,本,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泰州市姜堰区双方未约定管辖,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两上诉人均要求本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该案裁定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看,被上诉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两上诉人赔偿因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司法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存在巨大差异,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案。根据法律规定,侵,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两被告评估的房产坐落在泰州市姜堰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即在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两上诉人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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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