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5573号
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系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赵铁生,男,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童,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铁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