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01民初5062号
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水岸公馆三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6623817C。
法定代表人:邓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系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沙包堡斗篷山路113号B区二楼1-2-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70W4R。
法定代表人:罗德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并将产权证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不交付不动产产权证书的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2018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58314.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贵州省都匀市住房,房款总计为1313812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7年5月1日。房屋交付后,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取得负该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原告,如在约定日期起90日内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0.1%承担违约责任;若超出90日以后,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房款1313812元,被告也按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由于被告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税款,致使至今仍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
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1、原告以1313812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三套商品房;2、被告应于2017年5月1日前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另查明,被告开发的位于都匀市斗篷山路113号水岸公馆B区已于2018年12月20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并于次日即在小区公告,通知业主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流程及需要业主配合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如期交付相关转移登记有关文书,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交付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按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调整,酌定按照房款的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故本案违约金为:从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为598天,按照购房款1313812元×万分之零点五×598天=39282.7元。综上所述,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本案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交付给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3928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被告贵州晨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