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达兴宏建材有限公司、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6406号
原告:贵州达兴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秦棋村关田坝[双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LQWY75。
法定代表人:宿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仕尧,系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民族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6623817C。
法定代表人:邓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达兴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达兴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达兴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贵州达兴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华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 杨
书 记 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