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81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大东某锦江委。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丹东市振安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鸿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鸿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鸿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鸿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