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10055号
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安和路21号1.4.5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214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7548641045。
法定代表人:***,田家庵区城管局党委书记、田家庵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
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