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民初448号
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安和路21号1.4.5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北环路新北街589号。
主要负责人:***,局长。
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