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81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安和路21号1.4.5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北街589号。
负责人***,局长。
申请人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3)鲁1581民初56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81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