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6473号
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42号北邮科技大厦1001。
法定代表人:黄兴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楚凤,女,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北京星火嘉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4层401-B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兰臻。
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位公司)与被告北京星火嘉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刘冬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保荣、花利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变更为由本院审判员宁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玉凤、任军鹰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位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楚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数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星火公司偿还数位公司应付款项600788.35元;2、星火公司向数位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600788.3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星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03月11日,数位公司与星火公司签订《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框架协议》。合作的模式为星火公司定期通过邮件发送《确认书》的形式要求数位公司在媒体“今日头条”上投放广告,收费模式为CPC计费,即按照用户点击广告的次数进行收费。数位公司在收到星火公司的投放要求后,由数位公司向媒体“今日头条”代为充值《确认书》所述金额,星火公司在收到数位公司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将数位公司代为充值的金额100%支付到数位公司的账户。2019年5月22日起,星火公司应付款项600788.35元(大写:陆拾万零柒佰捌拾捌元叁角伍分)已逾期,故数位公司及时停止广告投放以止损。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22日,数位公司通过双方的业务沟通微信群、电话、邮件、书面催款函等形式向星火公司进行催告,星火公司均表示不予支付。2019年6月25日,星火公司向数位公司发送了《关于核查异常行为用户的函》,告知数位公司用户使用星火公司产品的行为有异常,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项。2019年7月15日,数位公司向星火公司出具了《核查异常行为数据的答复函》,明确表示数据真实,并附有媒体方“今日头条”运营主体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的数据统计表,以表明数据的真实性。2019年7月15日,数位公司通过邮件向星火公司负责人发送了《催款函》,督促其尽快付款。2019年7月15日,星火公司向数位公司发送《核减通知函》,函内只承诺支付124922.57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玖佰贰拾贰元伍角柒分。数位公司对星火公司的毫无理由及证据的核减请求无法接受。依据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约定“CPC:(Cost-per-click)是以点击次数计费的费用计算模式,即根据用户对该甲方产品的每次点击来计费的模式。”,数位公司及星火公司均认可只要用户点击广告,即进行计费。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约定“甲方对当期代理服务合作数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当期代理服务合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依据;未提出或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已经全面履行了本次合作之义务。”数位公司在微信群与星火公司进行确认均无误,且数位公司催款时星火公司也只是表示“下周付款”,而非数据有误不进行付款。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之约定“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或媒体平台要求提交推广内容,并保证其基于乙方提供的服务而展示的任何信息以及从事的销售、售后服务等一切行为均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并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如因此引起针对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如有)的争议、索赔、诉讼等纠纷,应由甲方负责为乙方解释并解决该等纠纷,并赔偿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星火公司以用户阅读速度过快或过慢为由拒不支付合同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用,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向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若逾期10日仍未支付,除前述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亦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星火公司辩称,一、数位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其在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协议中的相关义务,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其要求星火公司支付其垫付推广费的要求不应被支持。数位公司除在系统中为星火公司垫付服务费外,其主要义务为承担竞价推广或者非竞价推广,具体根据双方确认的《广告排期表》或者《广告发布订单》等来进行,方式如广告发布、推介内容发布、链接推广等;完成该等推广之后,数位公司应制作并向星火公司提供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位、发布时间、浏览量、点击量等,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为CPC。但数位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实其全面履行了合同的前述义务。以投放为例,数位公司根据星火公司投放需求,完成充值后由数位公司根据星火公司要求的排期进行推广,如数位公司无法证实其进行了实际推广,则星火公司账户中费用扣减则豪无道理,所以应查明数位公司履行推广行为的情况,对于未如约履行的部分不予结算或者做相应扣除。二、考虑数位公司在协议中的各项义务以及其专业地位,数位公司对于数据真实性是应当负有一定保证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根据星火公司提供的证据,通过数位公司推广所带来的用户存在大量数据异常和虚假情况,导致星火公司的信息推广行为中存在巨大疏漏,所以应在应付金额中扣减虚假用户对应的推广费用。三、星火公司迟延支付垫付费用,是因为数位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协议,且推广数据存在大量虚假成分,不属于恶意违约行为,不应承担逾期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甲方星火公司与乙方数位公司签订《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现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产品在【今日头条】媒体平台进行网络推广服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署本协议。第一条:代理服务内容和合作期限。1、甲方为了推广其产品【免费追书神器】,决定与乙方在乙方所代理媒体【今日头条】(以下称“媒体”或“媒体平台”)上进行信息服务合作。2、、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3、代理服务内容以最终双方书面或邮件确认排期为准。具体信息服务时间及位置,甲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与乙方沟通,在乙方认可的基础上经双方签字确认。4、本协议项下,双方采用CPC方式进行合作。CPC(Cost-per-click)是以点击次数计费的费用计算模式,即根据用户对该甲方产品的每次点击来计费的模式。5、甲方对当期代理服务合作数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当期代理服务合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依据;未提出或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已经全面履行了本次合作义务。第二条,代理服务费支付期限及方式。双方按单笔结算。甲方在投放前跟乙方确认订单金额,乙方将确认后的订单费用垫付给媒体平台。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30】日内将充值总金额100%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第五条:代理服务成果验收。双方确认,采用本协议项下的方式进行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成果均以各媒体平台统计数据为准。乙方须在代理服务合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统计报告,所有统计报告接收,甲方将指定【黄晋】为有效接收人,其有效接收及回复电子邮箱。乙方将统计报告等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给甲方接收人,甲方接收人收到后必须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乙方。若甲方接收人收到统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回复,则视为甲方认可。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数据有异议,须由甲方接收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乙方相互沟通,双方以最终确认的邮件为准。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3、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确认、结算、支付费用,如甲方迟延确认、结算的,则视为认可乙方提供的结算数据。6、甲方如对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提供截图等相关证据,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情况的,乙方在核实后应按照“漏一补一”、“错一补一”的原则给予甲方补偿。第十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和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在七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2、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用,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向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若逾期10日仍未支付,除前述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亦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数位公司陆续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协议约定的星火公司的接收邮箱发送历次推广费垫款金额,截止2019年4月27日,垫款金额总额为602000元。诉讼中,数位公司称虽其向星火公司发送的金额少于其向星火公司发邮件确认金额,但垫付金额以其主张为准。
2019年5月24日,数位公司向星火公司开具总金额为49999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7月10日,星火公司向数位公司发送《核减通知函》一份,载明,我司于2019年3月与贵方签订《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框架协议》,委托贵司在头条或广点通等媒体进行广告投放,推广我司阅读类应用。但经过我方大数据平台及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统计分析,发现通过贵公司推广带来的用户存在大量行为异常情况,此类用户给我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方已提取部分行为异常用户并连同《关于核查异常行为用户的函》发送给贵方。根据我方统计到的异常数据,以及依据双方签订协议中关于虚假数据的约定,我方决定将我方应结算给贵司的相关款项进行核减,核减比例为79.21%。原结算金额为人民币600786.98元,核减后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24922.57元。贵司如无异议,我方将出具结算函并由双方盖章确认,我方即安排结算事宜。如贵司对核减比例存在异议,请与我方对接人联系并协商,也可直接向我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将依据我方掌握的数据证据积极应诉。
以上事实,有《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框架协议》、《核减通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数位公司与星火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网络推广代理服务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数位公司在履行为星火公司在相应媒体平台创设开立账号并垫付推广费义务后,有权要求星火公司就垫付费用及时回款。根据数位公司提交的邮件内容以及星火公司提交的核减通知函相关内容可以确认,双方对服务期内,数位公司实际垫付推广费602000元有过初步核对,应认定实际垫付费用为上述金额。现数位公司就上述已垫付费用中的600786.98元要求星火公司予以给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星火公司虽以数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实际推广为由进行抗辩,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数位公司应向星火公司提供推广平台(今日头条)扣款的证据,且星火公司通过有效接收及回复的电子邮箱对数位公司发送的结算金额做出了“确认”或“同意”的意思表示,星火公司在向数位公司发送的《核减通知函》中,写明了“原结算金额为人民币600786.98元”,星火公司虽抗辩数位公司推广所带来的用户存在大量数据异常和虚假的情况,但其亦未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证明数位公司存在数据作弊的情形,故本院对星火公司的上述抗辩均不予采信。关于数位公司主张星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虽然双方在协议中对于逾期付款约定有违约金内容,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呈现的情况,星火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推广费的原因在于该公司认为推广效果中注册用户存在大量异常情形,并就此及时且明确向数位公司提出交涉沟通。虽然星火公司这一抗辩主张在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中未被法院采信为有效抗辩,但作为推广业务的受益方,星火公司关注推广效果,并就其认为的推广效果不佳问题与服务方进行交涉确属合理行为,因此不属于恶意违约。故数位公司要求星火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星火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火嘉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推广费600788.3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星火嘉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8元、保全费3524元(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星火嘉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刘玉凤
人民陪审员 任军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