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7170、27171号
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5号科兴科学运B栋1单元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047264。
法定代表人:黄兴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9]2827、48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奇,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告入职时2018年5月15日,工作岗位渠道销售。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被告每月工资结构包括底薪9000元+提成(被告不清楚计提方式)。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被告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21296.11元、25378.74元、16216.64元、7581.94元、7857.93元、8512.84元、9168.85元、9342.2元、7347.19元、7347.2元及7445.07元,其中2019年1月30日收到2018年度年终奖14948.17元。
二、工资:仲裁阶段,被告主张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故依法诉求,按9000元-已发2534.88元-社保906.6元-公积金720元-个税198.97元=4639.55元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告预支发放五月份工资4812.12元,2019年6月15日统一发薪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其五月的剩余工资2534.88元,共计7347元,故原告无需再向其支付2019年5月的工资。经查,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其4812.12元,摘要“预支五月工资”。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发放五月份工资4812.12元、2534.88,其主张无需再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的工资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9年5月31日原告以被告业绩多次未能达到岗位考核标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仲裁阶段,被告主张原告无合法事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5439.02元×1.5个月×2倍=46317元计算。原告未对业绩不达标的辞退离职理由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原告主张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在任职期间,销售额共计1579948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因被告工作不到位,由其负责的客户产生大量退款的情形,退款共计1127680元,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制度规定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无需再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传单宝销售提成确认表,证明被告销售的销售额以及具体客户名称。2、**客户退款清单,证明退款客户名称以及退款数额。3、合同终止协议书,证明退款事实存在。4、退款银行流水清单,证明退款数额以及实际退款已经完成。5、制度试行邮件通知,证明制度实施经过公示。6、数位异常事件管理办法,证明原告据此辞退被告合法。被告质证称,1、传单宝销售提成确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客户退款清单三性不予认可,由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签字。3、合同终止协议书的三性不予认可,该协议书均由本案第三人深圳市数位汇聚传媒有限公司与其客户签订,而非本案原告,与本案无关。4、退款银行流水清单的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的付款人及收款人并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5、制度试行邮件通知的三性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收到该邮件,不能证明该制度已经告知被告。6、数位异常事件管理办法的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公示给被告,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辞退理由,仲裁委认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26.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四、返还提成及赔偿损失:仲裁阶段,原告主张被告在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发生销售退款1087680元,根据《渠道销售绩效管理规定》第七条退还业绩及奖金规定,被告因客户退款应返还提成35893.44元,按1087680元×(2.3%+1%)计算。有《合同终止协议》、《传单宝销售提成确认表》、《渠道销售绩效管理规定》、《制度确认书》及被告**的《客户退款清单》可以证明。根据《数位异常管理办法》第2.3.5.2.4条,被告因退款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物力及财力损失,故酌情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不确认原告提交的退款金额,客户退款清单无被告签字确认,且《合同终止协议》及退款银行流水清单的公司名称非原告,不能证明系被告客户所造成的退款,另退款原因也明确写明因为市场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才导致退款,与被告及原告均无关系。《制度确认书》的签字非被告本人所签,被告不清楚《渠道销售绩效管理规定》,原告也从未公示,该制度的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与原告提供的规定名称不符,不能证明是同一封邮件,被告对该制度的合法性存疑。《数位异常管理办法》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且在2019年5月份才制定,不适用于被告2018年销售情况,原告也不存在任何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未就要求被告返还提成及赔偿损失的依据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被告亦不确认,其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深南劳人仲案[2019]2827号案被告的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639.55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152.49元。
六、深南劳人仲案[2019]4852号案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20日因客户退款导致应扣除提成共计35893.44元;2、被告酌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七、深南劳人仲案[2019]2827号案仲裁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639.55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26.67元。
八、深南劳人仲案[2019]4852号案仲裁裁决:驳回原告所有反仲裁请求。
九、(2019)粤0305民初27170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再支付被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639.55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26.67元。
十、(2019)粤0305民初27171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20销售提成35893.44元,同时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暂定数额10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粤0305民初27170号案
一、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26.67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粤0305民初27171号案
驳回原告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7170号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0.5元。27171号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