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数位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特793号
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19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1A。
法定代表人:黄兴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鸿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漫,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系被申请人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位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由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294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数位传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为:仲裁委员会在数位传媒公司未核定***当月绩效,且在***存在故意损坏公司数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认为数位传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月绩效考核情况,该认定与劳动合同约定相违背,与数位传媒公司有权进行自主考核的约定相矛盾,依法应予以撤销。
***答辩称:请求驳回数位传媒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关于应付工资数额的核算以及对***是否休年休假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情况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仲裁委员会在认定数位传媒公司未支付上述工资的情况下,裁令数位传媒公司向***支付上述工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数位传媒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数位传媒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因数位传媒公司未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数位传媒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数位传媒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