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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特826号
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鸿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285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本案被申请人隐瞒案件事实,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委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事由。关于***是否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本院认为,依照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存在删除公司数据的行为,且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由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劳动仲裁委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并无不妥之处。另外,涉案的相关证据并非属于仅为***所占有,而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取得的证据。因此,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隐瞒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仲裁委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劳动纠纷,***是针对工资报酬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主张相应的请求,虽然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提出抗辩要求扣减***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该项请求系损害赔偿,与工资报酬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已明确告知该主张可以另行诉讼。因此,基于仲裁委已经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其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用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数位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云(兼)
书记员 王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