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国家海洋研究工作者,为其单位和国家海洋事业作出了一定贡献,其在50周岁就因病去世,确实给家庭和单位带来了遗憾。但根据侵权责任理论,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对***的去世存在过错,且该违法行为与***的去世存在因果关系。而***于2001年即被诊断为乙型肝炎(重症),2007年被诊断为肝硬化,于2012年11月转化为肝癌晚期,这是肝病这种慢性疾病的演变过程,***患病直至去世经历了12年左右时间,在此期间致使其病情恶化的因素有很多,***、***所举证据既无法充分证明***所在单位在得××情后强迫其进行超负荷工作,也无法充分证明***的去世与单位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单位对***的过世不负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