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02民初1438号
原告:任某。
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北侧)。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
原告任某与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