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610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区法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882320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802735343813R。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书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尤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80581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20元、执行费30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私下协商和解中,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02执6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