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凤华,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瑞先,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区法院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润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金聪,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河区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6元,减半收取9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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