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59号之一
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XX村。
法定代表人韩永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榆林市永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高润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府谷县东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陕0822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榆林市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5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榆林市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府山项目的工程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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