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633号之二
原告: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钟石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6.70元,减半收取计6,833.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33.35元,由原告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