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63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钟石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26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86,678.3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86,678.38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