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346号
原告:承德纵横地质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银都海棠花园8-203室。
法定代表人:吕占武,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西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峰寺镇西坎村。
法定代表人:劳本喜,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