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保94号
申请人: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8号楼星光德必易园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人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1,573.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2025)陕01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1,573.33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